中国税务 2006年 第5期 专家视点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税收政策分析

赵志耘 单位: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上一篇 下一篇

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在《配套政策》中,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就有8条。这些政策的出台,将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加大了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力度

《配套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政策的变化上:一是有关对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抵扣的调整,二是有关加速折旧政策的调整。

(一)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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