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法解析

历史视野中的农业特产税(附图片)

彭增武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2006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国务院令,宣布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农业特产税,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法律程序。广大农民和农业特产品收购者从此告别了农业特产税。

一、历程回顾,农业特产税23年风雨路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

(一)开征阶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从1983年到1988年,全国只有福建、广西等少数省区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收入也较少,1987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到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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