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8期 财税漫议

“组织收入”提法值得商榷

李建新 仲维君 上一篇 下一篇

词语的约定俗成,若不生歧义,本无斟酌议论的必要。但对于“组织收入”这样的表述,由于其政治安排和人为控制的含义与法律意义上税法的刚性有较明显的逻辑相悖之处,在当今依法治税理念逐渐深化的态势下,其提法值得重新考虑与商榷。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组织”被解释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如:组织人力、组织晚会、组织文章、组织货源等。由此推理,“组织收入”有“安排集聚收入”之意,尽管单从字面看,安排和集聚的是什么样的收入及安排的依据、集聚的手段是什么无从判断,但人为处置和控制的特征却显而易见。

“组织收入”的提法可追溯到延安时期或者更早。在战争背景下,“组织”一词是红色力量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过程中的一个经典词汇,无论作为名词的“党组织”还是作为动词的“组织农民”、“组织罢工”、“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等等,“组织”一词在特定的语境中都具有很高的使用频率和高度的政治集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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