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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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钟税官:
我公司是湖北省襄樊市的一家新办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办法,主要产品是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标砖及空心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公司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因此,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增值税、所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既然我公司产品已经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什么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请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