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期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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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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