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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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2.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3.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4.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5.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