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2期 法规选登

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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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原来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及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人及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

现行车船税税额也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整。与原来的车船使用税税额相比,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具体缴纳税额的低限标准不变,高限标准将提高1倍左右。具体如下: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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