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2期 法规选登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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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次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照修改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其中,大城市为1.5元~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24元,小城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此次上调可谓顺势而为,而且上调两倍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基本一致。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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