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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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扭转了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业迎来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避免开发商以分期开发为由拒绝清算土地增值。
《通知》要求,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外,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还包括: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的条件包括: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售完;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