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3期
法规选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月31日联合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明确规定了2010年12月31日前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科技开发用品。
根据本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可以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包括: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实验用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