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6期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二)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上期)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