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6期 案例点评

技术开发业务引发的争议评析

作者: 方建新(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宁波 315012)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地处沿海经济开放区。xx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汽车零部件、仪表板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4%。2005年6月,当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xx公司2004年初与江苏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签订了《内饰设计开发合同》,承担江苏某公司x车型的内饰模具设计开发工作,合同价款总额为3276000元。合同中约定,此合同只涉及内饰模具的设计开发,并不涉及产品实物的生产、销售;如xx公司开发后经江苏某公司评估,确认需进行下一阶段的生产、销售,则另行签订其他商务协议。至2004年底,xx公司已完成设计开发工作量的50.7%,合同款已按进度收到,但却一直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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