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6期 案例点评

外资企业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 何波涛 高小颖(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四川 成都 61004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介绍

a公司系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a公司购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式基金,2005年度取得基金分配收入258万元。a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将该258万元基金分配收入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两者不能简单划等号。《通知》只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因此,该258万元基金分配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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