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7期 环球税事速览

日本推出几项国际税收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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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把2007财政年度定为税收改革年,首批推出的国际税收改革措施主要有:

一、关于转让定价

新规定要求日本税务机关同外国税务机关加强协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一种两国间的共同协议制度。

在此之前,日本国税厅审核转让定价时,如发现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少报同外国关联交易的所得,根据规定应立即进行调整并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以至罚款。实行共同协议制度后,如果外国关联单位的居住国同日本缔结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日本纳税人可要求日本国税厅就调整所得事项同外国关联单位居住国税务机关订立一种共同协议,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根据这一规定,从两国开始磋商共同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日本国税厅不得要求日本纳税人补缴税款,也不得罚款;如磋商失败,日本国税厅也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享有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缓缴应补税款和罚款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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