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7期
环球税事速览
荷兰实行公司集团利息所得和知识产权所得的专项征税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2007年1月31日,荷兰财政部宣布两项专用征税规定,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对公司集团利息所得的专项征税规定
对公司集团内部贷款,可按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差额,课征5%的利息所得税。该项课征有限制条件:1.第三方债务不计算利息;2.集团内利息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权益资本的一定比率(现规定为4.25%);3.集团内所有公司都应选择适用本规定。
二、对知识产权所得的专项征税规定
对2007年1月1日后,公司自己开发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的所得可按规定的优惠税率(10%)征税,但享受优惠的所得不得超过开发知识产权全部成本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