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0期
环球税事速览
日本对跨国企业间并购享受延迟纳税待遇的条件做出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2007年4月13日,日本大藏省对跨国企业间并购享受延迟纳税待遇应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此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1.母公司与并购子公司本身均应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同被并购公司有经营关系。所谓本身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办事处、商店或工厂)并雇用一个或多个雇员。这家子公司还应以本身的名称从事经营(即非为被并购公司或并购后新公司从事经营)。至少经营政令所列举的经营项目之一,如商品的开发与生产、通过广告征求客户订立合同或持有必需的经营资产等。
2.并购子公司同被并购公司之间经营关系一致。此项“一致”指:(1)并购前,它们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或者买卖相同或类似产品、设备、专有技术以及可望为合并后公司所用的经营资产。(2)并购后,新的公司继续从事被并购公司同样或类似的经营,且使用其设备、专有技术与其他经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