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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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通过修改税法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丹麦议会于2007年4月12日通过修改税法法案,主要内容有:
1.关于混合融资。丹麦居民公司欠外国关联公司或个人的债务,如上述债权人将其作为权益资本,根据丹麦公司所得税法新的第2b条规定,该项债务所支付利息与发生的资本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美国母公司同丹麦子公司之间的混合债务。本项新规定追溯从2006年12月13日起实行。
2.关于变卖股份。原规定,对变卖股份的收入视为股息。企业收受子公司的此项股息,如持股时间超过1年,可以免税。而根据新规定,从2006年12月13日起,对变卖股份的收入,如出售人已在收受股息时免税,则应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持股时间在3年以上的,仍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