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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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7]115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