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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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table of taxable income rate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