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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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通知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