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7期
钟税官信箱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七则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钟税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开盘后往往要向户主收取一定的垃圾清运费,转交行政综合执法局,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执法局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开具一张票据,并未给每户户主单独开具收据。如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户开具收据,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
姜玲勇
姜铃勇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除属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垃圾清运费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则这部分代收的费用,不论是否由其开具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