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7期 专家视点

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

尹南飞 吴秋菊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税法对经济的调节以其目的性强、灵活度高、易于操作等特点独具优势。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各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收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三是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六是历史形成的征税项目。由此可见,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的消费进行干预,以达到调节消费、调节经济的目的。

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最直接地体现在三个方面: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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