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国税函[2007]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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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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