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 财税[2007]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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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现就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家税务局与省(市)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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