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    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30日 财税[200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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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民(宗) 委(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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