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3期 案例点评

对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生产性企业隐瞒内销收入案件的思考

作者: 曾进(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福建 福州 350003) 陈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 福州 35001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简介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当月汇率为8.0人民币/美元)。2006年12月,该企业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支付原材料运输费2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外购的原材料100万元委托某工厂加工,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外购电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其中50%用于企业厂房的建设;进口免税料件向国外支付价款60万美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万美元、保管费1万美元、装卸费1万美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10%,该料件税费已缴清,已验收入库。该企业2006年12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离岸价)100.3万美元;内销货物5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847万元;将与内销的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83件用于本企业厂房的建设,该批货物的生产成本为110万元,货物已移送。该企业2006年1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留抵下月抵扣税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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