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6期 特别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附表格)

解读(二)

作者: 游有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北京 100038) 夏文贤(财政部会计司 北京 100820)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和外延涉及许多基本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和出发点的,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惯例都应该遵循。但从实务工作的角度,有所得税法特殊含义或要求的重要原则必须准确把握。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经济学家将所得税课税的立法精神界定为“对纳税人可以自由支配的净收益的课税”,这就是净所得征税原则。所得税不是对毛收入征税,这是它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的主要特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任何一个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同时又是另一个纳税人的所得,如果不允许纳税人合理的支出得到扣除(补偿),就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净所得课税原则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允许纳税人基于经营常规和惯例发生的一切必要合理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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