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6期 案例点评

一起跨国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 柯炳炎 雷文 叶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 深圳 518048) 上一篇 下一篇

2007年下半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某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劳务的转让定价调查顺利结案,裁定该公司在为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时,未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存在转让定价问题。这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次对以集团内提供劳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非生产性企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并成功实施调整的案例。本文结合此案例就当前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提供劳务的主要特征和转让定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制造(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了适应华南地区生产急速增长和降低采购成本的需要而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是位于海外的××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公司(××商用科技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负责为b公司及关联方提供采购支持服务,组织结构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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