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6期 税事回眸

税事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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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对“两法合并”过渡期涉外企业税收优惠监管:

一是抓住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的“生产性”认定标准,对经营期间转变经营方式的,追回原享受优惠;二是严格执行“经营期”10年的要求,对经营期未满10年而发生生产停止、固定资产转让、单位员工解散的,追回原享受优惠;三是注意发现内部股权分配、股权转让、税后利润分配以及企业的合并、分设等情况,对企业提前将外方投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投资者的,追回原享受优惠。

陈海永 蔡国海

湖南省道县国家税务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为契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一是做好税收宣传,通过实地走访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及管理人员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条款进行重点答疑;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人员集中学习新税法,指导财务人员按照新税法要求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季度申报;三是结合汇算清缴,指导企业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处理,在确保汇算清缴质量的同时,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做好年度账务调整;四是开展税收优惠清理,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清查企业实收资本、国产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处理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规范外资企业减免退税管理;五是加强纳税评估,重点对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评估,防范企业人为调节收入、成本和利润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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