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6期
税事回眸
税事回眸
上一篇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对“两法合并”过渡期涉外企业税收优惠监管:
一是抓住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的“生产性”认定标准,对经营期间转变经营方式的,追回原享受优惠;二是严格执行“经营期”10年的要求,对经营期未满10年而发生生产停止、固定资产转让、单位员工解散的,追回原享受优惠;三是注意发现内部股权分配、股权转让、税后利润分配以及企业的合并、分设等情况,对企业提前将外方投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投资者的,追回原享受优惠。
陈海永 蔡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