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三)

作者: 戴诗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一般原则和总体框架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以确定净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条件:1.实际发生,即真实性;2.与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3.合理性。真实、相关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1.真实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如加计扣除费用)外,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真实性条件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预计负债可能会导致企业将来的支出义务,但不允许在预计时扣除。同时,真实性条件也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如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尽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但不能在购买固定资产时直接扣除,只允许通过提取折旧或在处置时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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