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7期 案例点评

“无租使用”房产案例分析

林骏 丁康 金晓扬 毕丽(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某市税务机关在房地产税源调查中发现,辖区内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无偿使用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一处房产。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b公司的该处房产系从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处通过租赁取得。具体情况是:2005年底,b公司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租赁了c公司某处房产(该房产的原值约为320万元)作为经营用房,租赁年限为2006年1月~2007年12月,每年年初支付一次租金。c公司已分别于2006年初和2007年初取得房屋租金各12万元,同时,已到当地税务机关为b公司开具了房屋租赁发票,并已缴纳营业税12000元(=120000×5%×2)、城市维护建设税840元(=12000×7%,c公司注册地及其该处房产均在市区)、教育费附加360元(=12000×3%)以及房产税28800元(=120000×12%×2)。根据经营需要,a公司和b公司签署了相关无偿使用的协议,即从2006年1月开始,b公司将该处房产全部提供给a公司使用,同时没有向a公司收取任何租金。据核实,a公司和b公司没有为此无偿使用房屋事项缴纳任何税费。另据悉,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自然人d所控制的关联企业。2007年12月,主管税务机关对b公司需要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追缴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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