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11期 税收法治

欧共体法院判例对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推进

李丰*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摘要:《欧共体条约》中没有对直接税的具体规定,欧共体(1)立法机关也没有对直接税进行立法。但是,欧共体法院(2)通过案例判决,间接地发展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明确了相关的税收处理办法:应退还临时居民纳税人超额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对非居民应按扣除商业费用后的净所得征税;“狭隘”归集抵免制因阻碍成员国间的资本自由流动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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