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11期 案例点评

曲折的“谜局”之解

陈家琦 黄佶 张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上海 20001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岁末隆冬,一封匿名举报信飞向a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该市某从事图文设计业务的私营企业(以下简称“y公司”)在与四家外资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存在涉嫌开具“阴阳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该举报信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和线索。

接办此案的稽查人员立即对涉案对象作了背景了解:y公司系2002年注册成立于a市n区的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一些大企业的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设计及加工业务。与此同时,稽查人员从两方面入手寻找查案突破口:一方面对y公司涉案年度的会计资料实施调账稽查;另一方面,对收受y公司开具发票的上述四家外资企业进行“同份不同联”发票比对抽查。抽查结果未发现异常情况。探究其因,y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均非自行开具,系由某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开具,故增值税发票的比对结果应属正常;而其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抬头为另一个公司。莫非y公司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纯属捕风捉影?初查结果未能动摇稽查人员的查案决心。根据已提取的y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及存根联,稽查人员对上述四家外资企业于2002~2006年期间收受y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实施全部比对核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的比对,终于发现y公司于2003~2004年开具给四企业中的p公司和m公司数十份普通发票为“大头小尾”的“阴阳发票”,偷、逃税款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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