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调整分析

邢婧 陈玉 杨广水 上一篇 下一篇

内资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调整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补充政策

1.财税[2007]115号文件规定,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统一的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2.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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