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进出口税收重要政策调整分析

王文清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与影响

自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财税[2007]7号)

自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财税[2007]39号)

自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等7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项商品取消出口退税;(财税[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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