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财产税及其他税种重要政策调整分析

赵国庆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土地增值税

1.明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明确,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文件体现的是一种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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