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27日 国税函[2008]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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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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