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3日 国税函[2008]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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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本栏责任编辑:王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