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2期 案例点评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分析

作者: 陈晓晨 单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 湛江 524043 上一篇 下一篇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法上的待遇不同,如《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要由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子公司作为法人公司是基本纳税单位,独立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地位,要由总公司(法人)统一汇总纳税,两者之间存在税率和税负的差异。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手段之一。

一、案情简介

××(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设在欧洲某避税港的××跨国集团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组织机构是:在注册地内设有一个生产机构,集团内部称之为“p厂”,从事制造、加工业务;在注册地外设立了1个办事处和10多个分公司,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公司产品的业务,这10多个分公司是由设在上海的营销总部(集团内部称之为“mo”,登记为a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直接统一控制和管理,与注册地的生产机构p厂是并列的两个独立经济主体,即p厂和mo两者互不隶属,直接受控于境外(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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