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2期
案例点评
是否少缴税款是认定偷税行为的关键
上一篇 下一篇一、案情简介
某市稽查局在2007年底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h企业涉嫌偷税问题。h企业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生产各类健身运动器材,产品远销美国和西欧。截至2007年11月底,h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9622万元,已享受出口退税420万元,期末还有增值税留抵税额372万元。经检查,h企业2005年以来销售下脚料及赠送礼品、发放给员工等视同销售702万元没有入账,隐瞒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购进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936万元用于建造生产车间和职工宿舍,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2008年初,该市稽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h企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调整账务、核减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38万元(102+136=238),并处2倍罚款476万元。h企业对稽查局责令核减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没有意见,但对2倍罚款提出异议,并在账务调整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减轻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