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5期
工作探索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非货币性交易”处理的差异及协调
上一篇 下一篇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及价值确认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纳税调整难度加大,纳税调整成本增加,为了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和税法,降低纳税调整成本,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协调。
一、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还规定了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价方法: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