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3期 调查研究

农副产品税收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都永华 刘东升 上一篇 下一篇

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问题

一、 从税收管理方面看,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农产品可以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依据。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以确认,致使自行编造农业生产者身份以虚增进项税金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2006年至2007年8月,吉林省白城市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共使用1178份收购凭证,涉及5个乡镇16个自然村,其中有753份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有问题的票证占总票证的63.9%,涉及进项税金753万元。除此,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上填开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的真实性也无法控制,加之收购业务多数是现金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致使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监管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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