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国税发[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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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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