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8月18日 财税[2009]103号
上一篇 下一篇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