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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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