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0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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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5日以财税[2009]125号文的形式,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