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0年 第12期 税收实务

浅析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作者: 王周飞 朱桂江 单位: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高邮 225600 上一篇 下一篇

房屋权属转移的确认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具有很高的关联度,而当前这两个问题的确认却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分析以上条款,我们不难发现《物权法》中房屋权属转移的确认,与《契税暂行条例》中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存在差异的。由于《物权法》的位阶高于《契税暂行条例》,由此出现了房屋买卖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物权法》的规定时间为准还是以《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准的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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