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4日 财税[2010]7号
上一篇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