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2010年3月4日 财税[2010]1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