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5期
财税漫议
从“土地财政”到公共财政
上一篇 下一篇由于房屋拆迁中有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的发生,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修改或废止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层面看,现行拆迁条例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征收拆迁)和商业拆迁(协议拆迁),并错误地将公益拆迁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样的认识,一方面政府在商业拆迁中越位,表现为政府大量介入名为公益拆迁实为商业开发的拆迁活动,并且充当了商业拆迁活动纠纷的裁决者和强制执行者,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政府在公益拆迁中缺位,即本来应当由政府充当拆迁主体和赔偿主体的公益拆迁,却由作为民事主体的拆迁人来实施,出现了征收、补偿后于拆迁的现象,而补偿标准过低又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